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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30 16:38:09编辑:admin浏览量:2106

为加强学院学生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鼓励学生和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生竞赛,推动专业建设与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竞赛范围

学院学生参加竞赛的范围主要包括:职业技能类竞赛、创意设计类竞赛、科技创新类竞赛、其他类竞赛(英语竞赛、体育竞赛等)。

二、竞赛级别

根据竞赛活动组织单位的级别不同,竞赛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

类别

竞赛活动组织单位

国家级

一类

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独立主办(或牵头联办)的全国性竞赛。

二类

1.由国家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竞赛;

2.由教育部所属行指委、教指委等独立主办(或牵头联办)的全国性竞赛;

3. 由国家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主办的全国性竞赛,且分省赛区竞赛是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的。

三类

由国家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主办的全国性竞赛。

省级

一类

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独立主办(或牵头联办)的全省性竞赛,或承办的国家级一类竞赛的全国性竞赛分省赛区竞赛。

二类

由省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性竞赛,或承办的国家级二类竞赛的全国性竞赛分省赛区竞赛。

三类

由省级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主办的全省性竞赛,或承办的全国性竞赛分省赛区竞赛。

 

三、竞赛组织管理

1.竞赛组织

教务处负责全院学生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负责配合竞赛的开展。

2. 竞赛安排

(1)对参加国家级、省级一、二类竞赛,由学院根据实际统一安排,按相关文件通知要求执行,学院予以经费资助与奖励。

(2)对参加国家级、省级三类竞赛,由各系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安排,自主参赛,学院不予经费资助与奖励。

3.竞赛申报、审批

(1)各系参加各级各类竞赛,事先均须填报《学院学生参加竞赛项目申报表》(附件1),上交教务处。

(2)对各系参加国家级、省级一、二类竞赛,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同意,院党委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3)对各系参加国家级、省级三类竞赛,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4.竞赛实施

(1)参赛批准后,各系要制订参赛具体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竞赛的组织报名、参赛学生选拔、指导教师选配、竞赛培训指导和现场比赛等工作安排,并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教务处。

(2)各系要认真做好竞赛培训指导工作,制定《赛项培训方案》(附件2)上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竞赛培训指导工作的监督检查。

(3)各系要做好竞赛资料收集工作,及时用文字、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竞赛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和环节。

(4)竞赛活动结束后,各系要及时做好竞赛工作总结、奖励结算及相关资料归档等工作。各系须将《竞赛工作总结》、《获奖选手名单统计汇总表》(附件3)和获奖证书扫描件上报教务处。各系竞赛资料归档主要包括文件通知、报名资料、方案报告、照片视频、证书奖杯(获奖作品)等方面。

四、竞赛领队、指导教师

1. 各系参加竞赛,可根据竞赛项目规定要求配设相应领队、指导教师。每个竞赛项目一般设领队1名(可由指导教师兼任);每个竞赛项目指导教师具体人数视项目需求而定,每名指导教师一般只参与一个竞赛项目的指导。

2. 指导教师主要利用业余时间对参赛学生进行培训指导,不得占用正常上课时间。

3. 领队、指导教师是学生竞赛的直接组织者和管理者,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学生指导和管理,确保竞赛工作任务完成,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五、竞赛费用

1.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一类竞赛,参赛的报名费或评审费等由学院承担;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二类竞赛,参赛的报名费或评审费等由学院和参赛学生各负担一半。

2.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省级一二类竞赛,学院予以奖励,其中竞赛指导费从奖励经费中提取,具体标准如下:

(1)职业技能类竞赛

    对指导教师指导国家级、省级一类竞赛项目,学院予以基本指导费2000元/项、1200元/项;对指导教师指导国家级、省级二类竞赛项目,学院予以基本指导费1200元/项、800元/项。

(2)创意设计类竞赛、科技创新类竞赛、其他类竞赛

对指导教师指导国家级、省级一类竞赛项目,学院予以基本指导费1000元/项、600元/项;对指导教师指导国家级、省级二类竞赛项目,学院予以基本指导费600元/项、400元/项。

3.参赛所需其他费用(包括资料费、会务费、器材购置费、制作耗材费、比赛用餐费、参赛差旅费等),均由学院承担。

4. 所有费用均须事先申报,经院党委会审批后,按学院财务、资产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竞赛奖励

1. 对参加国家级、省级一、二类竞赛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除全额获得竞赛主办单位的奖励外,学院予以一定奖励,有关奖励标准见附件4。对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在学院的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

2. 对参加各级各类学生竞赛为学院获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绩效奖励经费的,学院按奖励经额的5%予以赛项指导教师个人和团队特别奖励。

3.对参加国家级、省级三类竞赛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学院没有经费奖励,但予以教学成果认可。

4. 对竞赛奖励发放,由教务处统一审核申报,经分管院长同意,院党委会审批后,按学院财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本学生竞赛管理办法,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等比赛。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