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爱,是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一项奖励措施。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名额和标准
每年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分配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确定后,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文简称“资助中心”)提出名额分配方案报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给各系。名额分配可适当向学风、班风好的班级和系倾斜。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按国家制定标准执行。
三、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靠前;
(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四、申请时间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于通知文件下达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同主动放弃。
五、评审原则及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符合要求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据实填写递交《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三)评审工作由系评审委员会组织,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各班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实践综合情况、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情况对申请人进行评议,组织全班学生对候选人进行投票(投票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并在《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上填写意见;
(四)系评审委员会对各班上报的获奖名单进行复审,复审的主要内容是:班级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受助人综合表现是否符合要求、家庭困难状况是否真实。复审名单确定后,将复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班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系评审委员会在《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上签署意见;
(五)各系将评审结果用《湖北省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备案表》汇总后(含电子文档)连同附表装订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资助中心;
(六)资助中心根据各系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班、系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资料是否完整规范、获奖人有无班、系尚未掌握的其它情况。资助中心审核无异议后,将审核名单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并公布公示电话和意见反映渠道。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党委会审定。由资助中心将审定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六、评审人员组成
(一)系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系评审委员会由系主任、行政副主任、辅导员组成。系主任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工作;
(二)班级评审小组的组成。班级评审小组由辅导员、团支书、班长和2—3名学生代表组成。辅导员任组长,主持评审工作。
七、发放及管理
(一)中央及省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由学院财务处按教育厅核准的学生名单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严禁将一个奖项在多个同学之间平分;
(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财务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获奖者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停发奖学金;
(四)获奖者在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或追缴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并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追缴或停发的奖学金按照教育厅文件要求处理。
八、其他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籍档案;
(二)本办法由学工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等三个评审办法的通知》(武信职院﹝2012﹞ 9号)中《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